EN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划工作 / 综合统计 / 正文
综合统计
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1-08-30|点击数: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统计范围

凡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的研究生培养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填报本调查制度。

三、调查内容

本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研究生分专业学生数,普通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外国留学生情况,教职工情况,专任教师变动情况,资产情况,校舍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五、调查时间及报送时间

1.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2.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如毕业生数、复学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3.报送时间为本年10月15日前。

六、组织实施方式

1.年报制度由教育部统一布置。

2.报表工作流程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经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

3.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汇总工作。

七、填报要求

1.本套报表由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填报。

2.学校(机构)填报时,学校的关键属性信息,如: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名称、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学校(机构)性质类别、学校(机构)举办者等)只填报“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名称”,其他关键属性信息来源于“学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其他非关键属性信息,如:学校(机构)地址、学校(机构)地址代码等需如实填报。

3.填报时,要遵循“主体校统计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各项条款,按照本套报表的指标定义和说明认真填报。

八、统计资料公布

每年上半年对社会公开发布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下半年公开出版《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以及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进展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