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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行字〔2024〕4号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7-05|点击数: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24年2月2日

附件:

山西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学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动学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挥统计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管理、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统计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学校各级各类统计工作,主要指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学校其他各级各类统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任务是调查、搜集和整理反映学校办学和科研等各方面运行状态的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依法组织和开展各项统计工作,加强管理并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负责,规划合作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学校各单位分级分类负责,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相互协作支撑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和填报各类资料和数据,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坚决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须确定本单位统计人员队伍。统计人员队伍由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实操人员组成。单位和统计人员须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须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交接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的统计机构是指包括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其他机构在内的全校各单位。其中:

(一)规划合作部负责组织协调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及其他由学校安排布置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统计工作任务通知要求,按照管理机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任务牵头部门,向相关单位下达工作通知,安排部署,协调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2.完善学校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3.加强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监测。

4.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统计资料质量核查和评估。

5.加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6.编写和印发统计年报或统计工作总结,做好统计数据的归档工作。

(二)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相关统计工作。确定为某项统计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的单位,应当主导组织、安排、协调相关统计工作,直至完成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1.与协作单位建立工作沟通、联动机制,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2.按照统计工作通知,及时收集数据,填写统计报表,汇总并审核统计资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完成相关统计任务上报。

  3.相关统计任务完成后,整理统计资料,编写工作总结,装订成册,报送规划合作部。

(三)未确定为牵头部门的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须按照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的安排,开展并完成相关统计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1.及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核实、审核,完成填写和录入相关统计报表,检查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和佐证材料,按时报送至牵头部门。

2.改正或补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3.接受统计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组建统计人员队伍,向规划合作部报备统计人员名单和信息。统计人员职责如下:

(一)统计人员须如实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并负责检查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提交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三)统计人员应当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四)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台账管理制度,完善保存原始记录,规范管理和保管统计资料,及时备案和归档。

(五)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统计资料。

(六)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使自身统计工作业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审核签发制度:

(一)各单位上报统计资料,须执行审核、签字、盖章的签发制度,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上报。

(二)各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规划合作部核实后发布。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台帐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须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由专人管理。

(二)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核实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统一归档制度:

各单位在上报各类专项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报送规划合作部备案。学校档案馆应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计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统计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上级主管部门发来的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确定统计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组织并安排部署,学校各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收集资料、填写报表、核查数据,牵头部门汇总资料、提交上报、统一备案、移交档案馆归档保存。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后,党政办公室将任务批转至规划合作部或其他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合作部或其他部门布置工作,进行任务分工并通知各单位。

(二)各单位按通知要求逐级布置工作任务,进行任务分工,并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各单位完成资料收集、信息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后,经本单位统计操作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牵头部门。

(四)牵头部门对各单位统计资料、信息数据、具体报表、各单位签字人、单位公章等审核、核实,汇总统计资料,经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牵头部门准备标准上报材料一式两份,经牵头部门统计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一份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份用于归档保存。

(六)规划合作部或其他牵头部门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第五章  统计工作监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隐匿统计资料的;

(三)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四)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毁损、灭失统计资料的;

(七)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虚报、瞒报、隐匿、伪造、篡改、毁损、灭失统计资料的;

(八)有其他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