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划工作 / 发展改革 / 正文
发展改革
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加快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23|点击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充分激发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就是要在做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赋予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的新时代内涵。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已步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高校理应在贯彻落实和主动策应政府层面“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着力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激发办学活力,实现内涵式发展。

充分认识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7年4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政府职能的积极转变,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高校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明确要求,也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尤其对国家和地方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更有利于推动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必然对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激发高校的办学活力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强化了政府高等教育政策的供给侧改革。在《意见》印发后,多个省份先后出台配套文件,分别从学科专业、科技创新、岗位管理、教育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加快高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最引人关注的是改革了高校职称评聘办法,不少省份直接向本科院校下放了教授、副教授学科评议权(一些省份对高职院校也逐步放开了评审权)。同时,在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方面,一些省份也直接将学士学位专业的设置调整权限下放,高校只需将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这进一步激发了高校办学的活力和动力。各地配合《意见》出台的系列文件,进一步强化了高等教育领域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

二是真正赋予了高校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在省级政府强有力的政策供给条件下,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落地赋予了高校更为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关键是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核心是大学章程建设。大学章程的制定,有力推进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大学章程建设正稳步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已基本形成。高等学校正以大学章程的制定和颁布为契机,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管用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三是有效加强了对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管。通过《意见》和地方配套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取消或下放了大量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政策联动也有效避免了“一放了之、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比如,在规范办学方面严格控制高校新增基建项目,如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设立、取消、分立和项目的确定等办学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强化了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部分省份的配套政策中,还重点在高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绩效、办学信息监测和评价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化的标准要求。目前,地方政府对属学校行使的审批权,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仅保留了少数项目的审核与审批,基本实现了放管结合。事实上,正是这些“放管服”的有力举措,有力地调动了各类高校依法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效果的整体提升。

精准构建新时代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在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但在管理方式的精细化、科学化方面尚有一定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地方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化、优化和细化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简政放权。

首先要鼓励地方政府与高校结合实际改革创新。《意见》作为国家宏观层面的纲领性文件,对地方政府制定配套的简政放权政策固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仍然需要地方政府与高校之间协同联动、因地制宜地根据《意见》精神,对综合改革中的“放管服”项目与任务进行细化,重点是提出具体的落实办法。下一步,随着中央把更多的办学和管学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高校的重点应该落在加快实现上下政策的联动协同,努力构建出“中央宏观调控、省级统筹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的“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同时,从事高等教育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有权威性,应该遵循“管办评”相对分离的原则,不断提高评估监测质量水平,服务于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学科和高校的建设。地方政府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健全完善教育评估监测结果发布的相关制度,保证第三方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避免高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走偏。在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价的同时,依托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大数据,加快整合构建出多元融通的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其次是继续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一是要继续简化各类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例如,可以参照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的成功经验,在尊重高校自主办学管理自主权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确定审批主体,让高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又如,可以将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采购审批等采用备案制,简化办事流程。二是要推动学校、学科和专业的动态评价,营造高校良性竞争制度环境。无论是“双一流”建设或是正在实施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亦或是高等职业院校领域的“双高计划”,都是各类高校争抢的“帽子”。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综合评价、科学评价和动态评价的原则,多维度考察高校的办学实绩与办学特色,切实发挥好制度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双重作用,引导高校不断提升立德树人效果,遵循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

再次是确保高校对政府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政府从“放管服”的角度给高校进行了松绑减负,对于高校无疑是重大利好,但同时,政府的放权也给高校治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就高校自身而言,需要主动担当和自我约束,需要从依法治校、制度建设、信息公开等多层面推进,避免乱作为。需要在制度层面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因此,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下放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配套,但这需要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还需要“上位法”给予更多的支撑与保障。

(作者系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